辽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的激励引导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日前,辽宁省修订并印发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达500万元。
据介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或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预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服务绩效,经评价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后补助资金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后补助分为项目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后补助。承接省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经过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的中试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都是后补助的对象。
《细则》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机构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后补助资金。
《细则》还强调,后补助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申报后补助资金过程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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