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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规定转供电收费不得加载其他费用259
发表时间:2018-09-27 15:14 发布时间:2018-09-27 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莫璇报道:昨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佛山供电局召开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宣讲会,全面清理可能存在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被截留等问题,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把降价红利传导给广大中小微企业。
三次降价为企业减负7.73亿元
目前我市销售电价按照用电性质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4类。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有3类:一是商业、服务业用电;二是小型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 三是政府、事业单位、公用设施用电等。此次降价范围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 自今年4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价1.78分(含税,下同);自今年5月1日起,统一降低0.58分;自今年7月1日起,统一降低5.7分。同时根据财政部规定,随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0.13分。 上述三次降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低8.19分。有数据显示,预计全年全市一般工商业企业可减轻用电负担约7.73亿元。
转供电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经过初步排查,我市转供电主体主要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目前共排查出260多户。 为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我市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完成改造,采用直接供电。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要求立即将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在9月底前全部等额传导到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宣讲会提出,今年11月1日前,我市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主要倡导转供电主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作为提供租赁服务或物业服务的成本,与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样,计入转供电企业的总体成本之中,不得再独立出来向用户另外收取。 作为辅助模式的是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但要求具备一定前提条件。
“搭车”收费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我们了解到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是0.75元一度,但我们所在的公寓收费是1.16元。同时物业公司还用电卡绑定物业费。”一位业主代表康先生反映。 针对可能存在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被截留等问题,宣讲会上明确转供电企业在9月底前最近的一次收取电费时,要将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8.19分的信息传导给终端用户。同时企业要在10月底前调整电费收缴方式,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 从9月20日起,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工作,对转供电主体违法价格政策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类失信行为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考虑到我市转供电经营主体多,涉及面广,接下来将突出6大检查重点: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二是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三是在转供电环节以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的行为;四是转供电安装改造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五是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六是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