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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351
发表时间:2018-09-27 15: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部署,针对我市现行可能存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被截留的情况,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把降价红利传导给广大中小微企业用户,现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一、今年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 目前我市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4类。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服务业用电;二是小型工业用电,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三是政府、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用电等。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今年内多次出台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我市行动迅速,积极组织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到7月份,共3次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价8.19分,全市一般工商业企业年可减轻用电负担约7.73亿元,具体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下同)。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 (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同时根据财政部规定,随电量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0.13分。 二、我市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我市转供电主体主要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为让广大工商业企业真正获得降低电价的实惠,8月中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鼓励企业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完成改造,采用直接供电。同时,要求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用电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首先,转供电主体应立即将我市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即上述提到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19分,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其次,在2018年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具体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作为提供租赁服务或物业服务的成本,与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样,计入转供电企业的总体成本之中,不得再独立出来向租户另外收取。 第二种模式是转供电主体经与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只能分摊电量,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如果转供电主体做不到这种模式规定的条件,就要执行前一种模式。 三、对转供电企业的要求 (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今年8月25日前转供电主体要把今年以来的降价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商户。由于有些企业收到相关通知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可能比较晚。但无论如何,相关企业须在9月底前最近的一次收取电费时,一定要把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的8.19分传导给租户等终端用户。同时,企业要在10月底前按照上述提到的两种模式对电费收缴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收费规范长效机制。 (二)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转供电主体要加强与所在的租户、商铺、工厂等终端用户的沟通协商,将政府的规定及自身准备采取的做法与终端用户进行沟通,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定期公示制度等。特别是采用分摊电量模式的转供电主体,按省规定应定期向全体终端企业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四、违法价格行为的处罚 按照省的部署,从9月20日起,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工作,对转供电主体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规定,电力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收电价及电费的价格行为,违反了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