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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物业管理工作检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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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2-05 10:19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物业管理工作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检查程序、检查标准、奖惩方式、奖惩标准,督促各级政府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现场及档案进行检查时,应按本规定执行;检查结果应按本规定,予以应用;检查情况应按本规定予以通报。

第三条 (主体分工)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计划,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及时予以纠正,做出诚信扣分的处罚;对服务优良、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扬、诚信加分的奖励。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予以监督,按比例抽取项目复查,定期通报检查质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予以纠正,做出诚信扣分的处罚;对服务优良、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扬、诚信加分的奖励。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现场检查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后,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自律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对违反行业自律的企业,可以书面提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业主可通过电话、小区公共事务决策平台等多种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合理建议,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企业情况。

第四条(检查频率)

各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底应进行一次自查,填写《物业管理项目企业自查记录表》,形成扫描件或相片,上传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纸质版供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备查。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安排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检查计划应填写《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安排表》,并于每年的1月15日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物业管理项目,每月进行现场复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根据工作需要,与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安排一次全市专项现场检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安排一次对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档案的检查。

第五条(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企业日常自检,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档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的现场复查,每季度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动专项检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诉的针对性检查。

第六条(检查流程)

各主体应按《检查流程》开展检查。

第七条(检查标准)

企业日常自检,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应按《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汇总)》的标准执行,逐项记分并形成汇总得分。

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自评不符,检查人员可酌情予以扣分处理,最高按该单项值的双倍扣分。

第八条(评级标准)

根据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评分情况,对应评级标准如下:

评分≥90分,评为“优”等级;

90分>评分≥80分,评为“良”等级;

80分>评分≥60分,评为“中”等级;

60分<评分,评为“差”等级。

第九条(存档要求)

企业应妥善保管《物业管理项目企业自查记录表》,并于每年底对当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按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将《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汇总)》、《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整改情况、诚信扣分情况、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结果应用)

检查结果应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加分、扣分,诚信加分、扣分;作为对企业通报表扬、批评的依据;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称号推荐资格的依据。具体奖惩标准详见《奖惩标准》。

第十一条(通报机制)

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监督事项表》通过“佛山市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推送给该项目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监督事项表》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供业主参与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通报物业管理项目现场复查情况,对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档案的检查情况每半年予以情况通报(格式见《各区物业管理项目检查情况通报表》)。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手段予以处理,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提醒、责令整改、诚信扣分。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提醒、纠正。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安排表》;

2.  《物业管理项目企业自查记录表》;

3.  《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汇总)》;

4.  《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5.  《检查流程》;

6.  《奖惩标准》;

7.  《各区物业管理项目检查情况通报表》。